关于这个问题,我在1995年考察日本司法研修所之后曾发表过一篇考察记,顺便对于中国司法研修制度的建立有一些构想,文章收入小书《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或许还有点参考价值。
我个人不倾向于所谓的向西部倾斜,例如在录取线上降低分数等等做法,实际上那不见得是合理的选择。前些年报名条件不同,录取分数线也不同。须知统一司法考试的精髓正在于“统一”。除了考试内容之外,三种职业分支以及不同地方的法律人之间执业资格的统一是这种考试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再说,在今天这样一个流动性极大的时代背景下,要把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给“捆绑”在一个地方不让动弹岂非白日做梦?又有什么必要呢?
一个经常被提出来、一些解决方案也常常似是而非的问题是:由于经济落后,教育不发达,如果不降低门槛,西部的法律职业将会后继无人。对于这样的说法,需要用孔子的口气质问:“其然?岂其然乎?”为什么我们不考虑其他相关措施的跟进呢?例如,所有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人都必须从基层司法机关干起,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基层法院、检察院有足够的人才资源。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人要实行任官回避本籍制度,不得在出生地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司法机构任职,这不仅仅有助于保持司法官员与所在社区之间的必要距离,而且也会“迫使”来自经济教育发达地区的人们流向不发达地区。
另外,考虑到今后我们必须走向司法官高薪制,西部经济不发达反而可能为吸引人才的一个理由———同样的收入,在东部只能维持一个中产水平,而到了西部,变成一个大富翁也未可知呢。如此,才能真正改变西部人才缺乏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