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争议点的解决取决于刑法的理论和学说,或者通常所说的答题标准。
今年考试中的错误是比较少的,典型的个人认为有问题的是卷二的第59题。这道题目本身也是比较简单的,但说法却是有问题的。在C选项和D选项中都使用了“构成”这样的词,而这一点会造成巨大的认识混乱。因为即使认为是吸收犯,那么两个行为也是分别构成了两个罪名。从律师资格考试到司法资格考试,刑法考题中的“构成”、“符合”、“触犯”这几个词,一直被不规范的使用。
今年的新点比起02、03年是比较少的,主要是卷二的第15题,关于敲诈勒索的知识点考察的内容很新颖。即如果行为人为了正当的目的而去勒索财物,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般的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正当的目的,他的行为本身也是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所以可以成为免责事由。但是为了正当的目的而采取了过分的手段,又是可以构成犯罪的。具体到第15题中,A选项中有胁迫,但是目的是有正当性的。C选项与A选项是相同的,也是为了一个正当的目的。所以正确答案也就只能有一个B选项了。但这里面还有一个D选项,作为考试来讲它的干扰性不是很强,但作为一个刑法知识点来讲,它却没那么简单。